县级人大常委会规范人事任免权的思考人事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权力的具体体现
规范人事任免权既能贯彻党委意图,执行党委决定,又能维护法律权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文借鉴各地经验从理论角度,就县级人大常委会规范人事任免权作些思考,以供探讨
一、县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权的种类及适用范围正确理解和把握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权的种类和适用范围,是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的基础和保证
根据相关法律梳理出下列类型:1、推选
指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1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2、通过人选
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由常委会通过
3、决定代理人选
指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正职领导人员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
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
指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
一是根据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二是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三是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四是任免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
6、决定任免
一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个别任免;二是根据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局长、科长的任免,报上第1页共5页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7、接受辞职
一是指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