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城镇居民可否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问。城镇居民可否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城镇居民可否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问:城镇居民可否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城镇居民可以购买农村房屋吗-法律快车土地管理法20XX/12/24推荐房地产律师:李文谦律师在房地不可分割的情况下,农村房屋交易的对象不仅仅是地上建筑物,还必然包括该房屋占用的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属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土地管理法》虽未明确规定宅在房地不可分割的情况下,农村房屋交易的对象不仅仅是地上建筑物,还必然包括该房屋占用的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属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土地管理法》虽未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和抵押,但有关“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规定,以及《土地管理法》之后颁布、生效的《担保法》第三十七“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均反映出立法者不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城镇居民转让的立法本意。1999年5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2004年12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再次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2007年12月11日,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再次重申“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村住宅或小产权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同志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一书认为,转让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的,应当认定无效。黄松有在2007年8月10日《人民第1页共10页法院报》第8版“法院不支持城镇居民农村购房”一文中再次指出“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如果法律对某类纠纷没有明确规定,应该查找国家政策对此有没有规定。国定政策有规定的,适用国家政策进行裁判,而不能根据法官个人的理解进行自由裁量。”“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城镇居民要求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或者房屋的诉讼请求”。从司法实践上看,其他地区的人民法院都认为现行法律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如XX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鲁高法〔2005〕201号]和《XX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京高法发[2004]391号)均认为“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2007年12月11日,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再次重申“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村住宅或小产权房”。2007年12月17日,XX省第二高级人民法院对XX省XX县区画家村“宋庄房讼”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07年12月18日《人民法院报》第4版)。综上所述,我国现行法律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农民在承包的耕地中挖鱼塘、种果树、造林等应否允许。20XX/01/15推荐房地产律师:李文谦律师解答挖鱼塘、种果树、造林等属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范畴。农业内部结构高速要有计划地进行,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要坚持林果上山、鱼塘下滩的方针。山区、半山区和丘陵地带林果要向山上发展,平原区栽果。造林要选在路边、田埂、渠坝、荒滩、村头、宅院等闲散的地方,实行林粮间作的,要保护粮食的持续增长,新开挖鱼塘要选择涝洼地、河滩、盐碱地和海涂等不适宜耕种的地方。严禁私自在承包的耕地中挖鱼塘、种果树、造林等。凡属于有计划地进行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的挖鱼塘、栽果树和营造速生丰产林等占用耕地的,应当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后按批准计划进行,即乡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计划需经县农业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县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计划,投行署、市农业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