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切实整顿村(居)干部的工作作风,强化发展意识、责任意识,提高执行力和操作水平,增强村(居)两委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有效推进我镇的项目建设和各项事业全面发展,特制定以下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村(居)级违反本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
镇纪委负责投诉、检举、控告的受理、查办工作
第三条工作责任追究的措施有
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引咎辞职、免职
第四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属单位责任对单位和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属具体责任人责任的,对具体责任人通报批评:1、无故缺席会议或其他集体活动的;2、对党委、政府部署安排工作拖拉、推诿,不按要求完成的;3、上班时间参与各类娱乐活动的;4、上班时间从事网络交易或干私活的;5、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凡列入工作调度,排名在后三名且未完成目标任务的;7、工作督查中,被查出存在问题的;8、在接受上级检查时造成失分或受到通报批评的;第五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1、年度内单位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通报批评的,对支部书记或负责人诫勉谈话,个人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通报批评的,对当事人诫勉谈话;2、因个人工作不负责任,给单位经济带来损失的;3、班子内存在明显不团结,致使工作推动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4、不求进取、平庸无为,遇到问题就绕道,遇到矛盾就回避,遇到困难就灰心,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的;5、发生重大事故、灾害、突发事件或重大案件,不按规定第1页共3页报告,不能及时妥善处理的;6、因工作失职、失察,造成村民集体上访的;7、因工作不力造成群众集体围堵辖区企业,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8、因个人工作原因,在重大项目推进中造成群体性阻工,影响项目推进的;第六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责令相关责任人引咎辞职:1、年度内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诫勉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