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制度新疆和布克赛尔慈善医院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领导干部系指医院副院级以上(含副院级)干部
第三条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①要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阳奉阴违、自行其是;②要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软弱放任;③要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④要廉洁奉公,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⑤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⑥要公道正派用人,不任人唯亲、营私舞弊;⑦要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贪图享受;⑧要务实为民,不弄虚作假、与民争利
第四条领导干部在各类公务活动中,应按规定拒收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
对因各种原因难以拒收的礼金和有价证券应全部上交,难以拒收的礼品应严格按照礼品登记的规定登记、上交
第五条领导干部不准接受和参加可能有碍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等活动
在与外单位交往中必要的招待宴请,应本着节约从简的原则合理开支,不准用公款招待与公务活动第1页共3页无关的人员
第六条领导干部不准接受下属科室和部门以各种名目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实物,不准将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到下属科室或其他单位报销
第七条领导干部应严格执行有关通讯工具的管理规定
第八条领导干部个人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利用职权便利为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优惠条件
第九条领导干部在各项招标采购活动中,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不准擅自决定价格、优惠条件等事项,不准泄漏应予保密的工作情况和经济信息;与自己配偶、子女、亲属所在的单位开展经济业务活动时,应予回避
第十条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多占住房,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单独购房或巧立名目购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