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河村村计划生育协会章程(20XX年3月21日第4次会员大会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群团的名称为建设村计划生育协会。第二条本协会是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的,在村两委会的领导下,协助村支部、村委会动员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非营利性群众团体,接受上级协会及计生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第三条本协会发挥会员带头、宣传、服务、监督和交流作用,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扶贫帮困、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第四条本协会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组织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第二章宗旨、目标和任务第五条本协会坚持计划生育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进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第六条本协会在维护全体村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多地表达和维护广大育龄群众的具体利益。目标是:(一)协助村“两委”贯彻落实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二)依法维护适龄群众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利,促进实现男女平等。(三)向适龄群众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服务,提高他们知情选择避孕方法的能力。第七条本协会的任务是:(一)在村党支部的领导和村委会的支持指导下,围绕计划生育中心任务开展活动。(二)贯彻落实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发动广大会员在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中起带头作用。第1页共18页(三)向群众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宣传国家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新型生育文化,传播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等科学技术知识。(四)协调各方面力量,向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帮助群众解决实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配合做好计划生育福利保障事业。(五)组织会员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制定、学习和宣传,并带头贯彻执行。(六)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群众的意愿与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带动村民维护和保证《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实施。监督村委会定期进行村务公开,定期张榜公布本村人口计划执行情况,推进村民自治健康发展。(七)组织会员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致富、生殖保健等方面的经验交流,对外开展交流与合作。(八)发展本会会员。第三章会员第八条凡是承认本协会章程、实行计划生育、勤劳致富、邻里团结、热心公益事业的村民,由本人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成为会员。第九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状况的权利;(三)享受协会兴办的文化、福利事业的优惠待遇:1、育龄期的女会员免费接受“三查”。2、免费提供技术信息。3、在生产、生活中遇到困难时,优先获得金融、民政等部门的帮扶。4、优先享受蚕桑发展等产业结构调整的优惠政策。5、优先参加村里的外出参观,考察致富项目活动。6、在年度评先树优活动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被评为“文明户”、“好婆婆”、“好媳妇”等。第2页共18页(四)有享受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的表彰和奖励的权利;(五)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要求计划生育协会给予保护的权利;(六)对本级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及要求罢免或撤换失职、违法的工作人员的权利;(七)会员享有参加协会有关活动以及取得项目支持的权利。(八)有介绍新会员的权利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二)参加协会活动,完成协会交办工作;(三)致力于实现协会的宗旨、任务和目标;(四)按期缴纳会费;(五)有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六)有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团结群众共同搞好计划生育的义务。第十一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要求退会的会员,由个人提出申请,经理事会通过除名。第十二条对违反协会宗旨的会员,经理事会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追回或停止其享受的一切优惠待遇。会员因刑事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会员资格自行取消。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体会员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