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养员工资清查指导意见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市政府于20XX年8月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按照省规定的财政供养人员工资专项清理范围和内容,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认真开展了财政供养人员工资专项清理工作
通过专项清理,共清查出问题7类13个
为进一步堵塞漏洞,严明纪律,加强对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的管理,依据公务员法及相关法规,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对清查出的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人已调离,工资关系应转未转的(一)本级财政供养内调动人员和已调出本级财政供养的人员,其工资关系应随行政关系一并转移
工资至今仍未随行政关系转移的,原调出单位从发文之日的下月起停止发放工资
(二)因工作变动领取双份工资和不符合规定领取津补贴的,追缴多领取的工资或津补贴,构成违纪违法的要追究其党政纪责任或法律责任
二、离岗的(一)财政供养人员经单位同意,考取脱产学习研究生的,上学期间其生活补助费统一由学校发放,不再享受原单位工资待遇
至今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的,从发文之日的下月起停止发放工资
未经单位批准擅自离岗学习的,按旷工处理
(二)公派脱产读研、进修人员,在离岗读研、进修前或这次工资清理期限内,能向财政部门和人事部门提供公派进修学习证明、入学通知书、收费票据、就读大学证明等的,在学习进修期间原单位继续发放工资
毕业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返回工作岗位,不按时返岗的停发工资并按旷工处理
在离岗读研、进修前或这次工资清理期限内,不能向财政部门和人事部门提供公派进修学习等证明的,在读研、进修期间停止发放工资
至今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的,从文件下发之日的下月起停止发放工资
以进修为名外出的,按擅自外出谋职处理
(三)擅自离岗外出经商办企业、谋职(打工)连续超过15天以上或者全年累积30天以上的暂停发放工资
工资清理核第1页共3页查处理阶段已返岗的,责令其退还外出期间所领取的工资,拒不退还的,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至今未返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