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答辩人(被告):XXX住所地:XXXXXXx被答辩人(原告):XXX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XXX职务:XXXX住所地:XXXX因被答辩人XXXXX公司诉答辩人XXXXX所谓物业合同服务纠纷一案,答辩人于2014年XXXXX月XXXXX日收到贵院送达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起诉书》以及开庭传票
为进一步澄清事实,分清是非,答辩人现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诉讼主体不合法
根据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京政容发〔2010〕61号“第一条”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各供热单位应当和居民采暖用户直接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
因历史原因,各供热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自治组织签订的居民供热采暖合同、采暖费代收代缴协议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与采暖用户签订的供热采暖合同,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修改、调整或解除
截止目前,我与XXXXX公司未修改或签订供暖、制冷合同,我与供热公司供暧/制冷费多交少交,XXXXX公司无权向法院起诉我
二、原告提交的诉讼请求计算依据不符合北京市相关文件
根据《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1〕372号文件,燃油(柴油)、燃气(天然气、煤气)、电锅炉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8元调整为30元,其它供应对象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35元
因XXXXX室的房产证标明的房屋属于公寓(住宅),供热公司应按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0元计算供暧及制冷费
且XXXXX室就是按这个标准收取
三、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不合法
原告提交了一份由居委会开具的《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1
该证明未经答辩人授权,属无效证明
居委会无权改变房屋的设计用途
该证明不仅无效,且更进一步说明XXXXX室是住宅只能用于居住
四、居民供热与非居民供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