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1总则1
1为确保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得到切实的保护,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及其实施管理工作科学、合理、有效进行,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
3保护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l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2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3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4保护规划应全面和深入调查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及现状,分析研究文化内涵、价值和特色,确定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5保护规划应在有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基础上,改善城市环境,适应现代生活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6保护规划应研究确定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与利用途径,充分体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并应对历史文化遗产利用的方式和强度提出要求
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成为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的组成部分
城市用地布局的调整、发展用地的选择、道路与工程管网的选线以及其他大型工程设施的选址应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8对确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未列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和未列入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应提出申报建议
9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历史地段、文物古迹的保护规划以及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规划可依照本规范执行
10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除应遵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历史文化名城historiccity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
2历史城区historicurbanarea城镇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地区
涵盖一般通称的古城区和旧城区
本规范特指历史城区中历史范围清楚、格局和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