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事务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农村村级组织建设,提高村级事务管理工作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村设立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团组织、妇代会、民兵组织等组织,有条件的村可根据产业发展情况依法登记成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村民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可设立相关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村党组织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在乡镇党委领导下负责本村的全面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履行职责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设立的对村级事务实施民主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乡镇党委纪检机构的指导下,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独立开展村务监督活动
第六条村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级配套组织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村党组织根据本村工作需要确定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分工
各配套组织在村党组织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村民委员会及村级配套组织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工作,提出工作建议
第二章村级民主选举第七条村级组织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
因特殊原因提前或不能按期换届选举的,须经上级组织批准
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实行“两推一选”
村委会及村级配套组织的选举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选举办法和各自章程进行
第八条村级各组织的成员候选人必须政治坚定、坚持原则、第1页共11页公道正派、身体健康、有文化知识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本领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村民选举委员会可根据实际,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