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和居住环境,促进全市物业管理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非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前期物业或者经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从事物业管理相关活动的经济实体。第五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专业服务和街道统筹保障服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第六条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城管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住建、人防、生态环境、公安、气象、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八条物业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建立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制度,指定一名班子成员和至少一名专员专门负责履行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协助和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并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拒不配合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城管局依法处理。第九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服务收费的市场动态信息、制定行业服务标准,至少每年开展一次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开展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协助开展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第十条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委员应具有业主身份,业主身份的认定以房屋产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为准;尚未领取产权证的,以房屋销(预)售合同及合同备案证明记载的购房人为准。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等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⅛*M忌、O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依法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第十一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业委会委员候选人必须模范履行业主义务,业委会委员候选人均不得有以下情形:被判处剥夺人身自由刑罚执行期未满的,或者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恶意欠缴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情形且未改正的。业主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上述人员入选资格。筹备组按照推荐得票由高到低初步确定委员候选人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司法所、市“两违”办、公安派出所、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相关人员进行资格协审。若产权权属为单位的委员(候补)候选人和监事会候选人,该单位应当出具委托个人参与选举的委托书(加盖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字),同时提供营业执照、产权证、法人代表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需提供身份证及产权证复印件。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村(居)民委员会党组织领导下的村(居)民委员会、业委会、物业企业三方议事协调机制,对业委会财务列入监管。鼓励符合条件的党员干部或在村(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