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2024年水上安全管理约谈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河流、湖泊、水库以及海洋等水域的水上交通活动。第三条水上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类水上交通活动进行安全管理,并负责约谈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水上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约谈制度,依法、公正、及时地对违规行为进行约谈。第五条在约谈过程中,水上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当的程序。第二章约谈对象第六条依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需要,水上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约谈以下对象:一、水上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二、水上交通从业人员;三、使用或者管理水上交通工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四、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七条水上交通管理部门约谈对象的选择应当严格遵循依法、公正、适用的原则,确保约谈的客观性和权威性。第2页共3页第八条水上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约谈对象的分级分类制度,并根据约谈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约谈方式和措施。第三章约谈程序第九条依法约谈时,水上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事先告知约谈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约谈对象有权要求出示工作证明、执法证件等。第十条在约谈过程中,水上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听取约谈对象的意见和解释,并做好相关记录。第十一条约谈过程中,水上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就违规行为进行逐一问责,明确违规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整改要求。第十二条水上交通管理部门在约谈过程中,如果发现当事人存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三条约谈结束后,水上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约谈对象告知相关约谈结果,并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第四章约谈措施第十四条依据约谈的结果,水上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发出书面警示或通知;二、责令限期整改;三、暂停或者撤销相关许可证照;四、罚款;五、吊销相关许可证照;第3页共3页六、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七、其他必要措施。第十五条约谈对象应当积极整改,按照约谈结果和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水上交通管理部门报告整改情况。第十六条约谈对象如有异议,可以依法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或者诉讼。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对拒不接受约谈的单位或者个人,水上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水上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九条水上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约谈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确保约谈工作的规范性和效果。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所称的约谈,是指水上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约见违规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违规行为进行训诫、批评、警告、警示等处理的行为。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