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制度在广东改革开放以来,XX省的村民自治制度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从最初的区公所到1989年开始实行村民自治,虽然比全国实行村民自治制度晚了10年,但是广东的村民自治起点高,在“四个民主”方面具有自己的创新,既坚持中央的规定,又有自己的特色
民主选举:从政治象征走向自主参与;民主决策:从少数人说了算到多元主体互动;民主管理:从行政强制转向协商合作;民主监督:从纸上权力变成实际行动
通过总结广东村民自治在选举观察制的引进,解决了选举的公平问题;基层党组织的建设解决了领导权问题,更好发挥了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行政化治理向村民自治转轨的经验,对于农村村民自治实践具有模范作用
总结广东在村民自治的经验,有利于基层群众民主政治建设
广东的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历程起步较晚,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
20世纪80年代初期,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推行,XX省在人民公社的基础上设立区公所,在原生产大队的基础上设立小乡镇
1986年,XX省撤销区公所建立乡镇,撤销小乡镇建立村民委员会,建立村民小组代替原来的村民委员会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组织法(试行)》颁布实施后,XX省于1988年6月发布了《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组织法)的意见》并进行第一次村级民主选举试点,产生村民委员会,但村民自治制度整体上还没有建立起来,只是挂了一个“村民委员会”的牌子
1989年,XX省在分析了广东农村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的情况下,XX省在全省范围内(除广州、深圳外)将村民委员会改为管理区办事处作为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同时,将村民小组改为委员会,由村民选举村主任(一般称村长或小村长)
这就是颇具广东特色的农村管理区办事处体制
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总结实践经验颁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完善了村民自治的法律,对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产生了积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