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工作进展情况表填表说明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工作进展情况表填表说明一、上报的表格所有项目不应有空白项,如有此项情况则如实填写,如实际数据为0请填写“0”,如不掌握此数据请填写“不掌握”,如未涉及此项请填写“/”。二、上报的表格应严格按照本表的格式和内容填报,不能删减、增添或调整表格内容。三、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等直辖市在填报信息时应注意区分数据是写入“地市”还是“县区”,不应混淆,直辖市管辖的县(市、区)应填报到县(市、区)一栏。四、对于设有开发区(县级及以上)的地区,应将开发区的数据加入总数的同时,对开发区(县级及以上)单独统计并加以备注说明。五、其他要求详见下表:重点任务指标要求工作进展情况填表说明一、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落实情况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成立主要领导负责的尘肺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尘肺病防治纳入政府议事日程。1.本地区共有个地市(师),个县(市、区、团场)。县级及以上开发区,应单独统计并备注。举例:本地区共有13个地市(师)(其中含2个市级开发区),61个县(市、区、团场)(其中含5个县级开发区)。2.省级政府是否成立了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尘肺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若虽未成立尘肺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但成立了其他替代组织或机制的(应有正式文件),应备注说明替代组织组织或机制的名称。举例:省级政府否成立了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尘肺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但成立了省公共卫生联席会议负责本项工作。)3.共有个地市(师),个县(市、区、团场)地方人民政府成立了政府主要领导负责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的尘肺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开发区(县级及以上)应单独统计并备注说明。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攻坚行动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实施计划和方案。推进落实方案中明确的各项具体任务。共有个地市(师),个县(市、区、团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并下发攻坚行动实施计划和方案。开发区(县级及以上)应单独统计并备注说明。3.省级、地市级、县级人民政府逐级签订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目标责任书。1.省级与个地市(师)级人民政府签订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目标责任书。2.地市级人民政府与个县(市、区、团场)级人民政府签订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目标责任书。二、粉尘危害专项治理行动1.完成粉尘危害专项调查工作。1.辖区内目前已摸清粉尘危害基本情况并建立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的企业共家。辖区内共有矿山企业家(其中煤矿企业家,非煤矿山企业家)、水泥企业家、冶金企业家、陶瓷企业家、石材加工企业家、建材企业家。1.此处“已摸清粉尘危害基本情况并建立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的企业”,是指申报系统中所有粉尘危害企业。2.矿山企业家数应与1月份《全国职业健康工作会议》中矿山领域尘毒危害专项治理企业底数核对,如出入较大应进一步核实数据后上报。3.此项中的“建材企业”是指除水泥、陶瓷、石材加工等以外的从事建材行业的企业,参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是否按《关于在矿山、冶金、化工等行业领域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完成专项治理和摸底调查工作;是否已按时报送汇总资料,报送时间为。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2.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粉尘危害申报率达到95%以上,粉尘浓度定期检测率达到95%以上,接尘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5%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培训率达到95%以上。1.目前辖区内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共家,已进行粉尘危害申报的用人单位共家,申报率为%。1.“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是指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的用人单位。此处用人单位家数应与“二、粉尘危害专项治理行动”中1.中上报的矿山、水泥、冶金、陶瓷、石材加工、建材等企业家数基本一致,若数据差别较大请备注说明原因。2.如将20人以下的微型企业也纳入治理范围,请单独统计并备注说明。举例:目前辖区内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共2000家(其中含微型企业300家),已进行粉尘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