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行政文书办理制度第一章第一条为了使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印章刻制、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行政许可文书应当依照高效、方便、公开、相互支持与积极配合的原则进行办理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行政许可文书的规范管理
在京的行政许可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办理行政许可文书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第四条承办单位办理行政许可文书必须使用国家林业局统一式样的文书标识纸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标识纸的印制由管理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六条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按《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种类》(见附件1)实行分类编号
第七条行政许可文书需加盖“国家林业局”印章的,应当附具局领导签署同意的《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项目签报单》(见附件2);需加盖“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专用章”的,应当附具承办单位领导签署同意的《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项目处理单》(见附件3)
第三章第八条国家林业局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应当加盖“国家林业局”印章
第九条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补正材料通知书、延期许可通知书及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通知书等文书,应当加盖“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专用章”
第十条行政许可文书需加盖“国家林业局”印章的,经承第1页共2页办单位领导审核后,应当按照局有关规定,报局领导批准
行政许可证书(证件),需要加盖“国家林业局”印章的,凭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办理
第十一条行政许可文书需加盖“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专用章”的,应当经承办单位领导审签
第十二条管理办公室应当指定专人管理、使用行政许可文书专用章和办理加盖“国家林业局”印章事宜
第十三条承办单位应当指派专人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