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执法依据(一)法定行政机关执法职责:1、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
2、负责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3、负责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
4、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子工作
5、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6、负责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
7、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运输的管理工作
8、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9、负责城县规划区以外和森林公园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10、负责全县森林火灾的预防和组织扑救工作
11、负责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5、《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6、《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7、《XX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8、《XX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四条9、《成都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10、《森林防火条例》第四条、第五条1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执法职责:1、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2、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1页共28页2、《XX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行政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施行时间:19961001)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850101)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880303)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01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20XX1)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