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规范临时用电,杜绝临时用电私拉乱接现象,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依照国家电力安全规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xx公司范围内所有生产现场、公司员工和外来施工单位临时用电管理。3引用标准gb50054-9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2-20XX《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4职责4.1生产技术处负责编制临时供电方案,规范临时用电审批手续,审批外来施工单位临时用电申请,并监管其安全用电情况,杜绝违章作业。4.2各部门负责辖区内各类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工作。4.3安环办负责监督检查临时用电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5管理要求5.1临时用电审批程序5.1.1临时电气线路的架设必须按照电气线路安装规程进行,不得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接临时电源。5.1.2临时电气线路审批期限。一般场所使用不超过15天;建筑、安装工程按计划施工周期确定。5.1.3公司内部的临时用电,由用电部门持临时用电申请表到生产技术处办理。5.1.4相关方如需临时用电,由业务部门持《临时用电申请表》、相关方电工作业操作证等相关资料到生产技术处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相关方负责人签字。5.2临时用电管理5.2.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应有架设地点、用电容量、用电负责人、审批部门意见、准用日期等内容。5.2.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两联,第一联由生产技术处保存,第二联由临时用电部门或人员保存。第1页共13页5.2.3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5.2.4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a)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或防护栏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b)采用暗管理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5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c)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与周围堆放物品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d)发现临时用电线路漏电,立即停止使用,并由业务单位上报生产技术处对故障设进行检测处理,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e)手持临时照明灯具必须采用24伏以下的安全电压,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f)用电设备须按照三级配电、两级保护、一机一闸一漏的要求执行,并每一个分路应装设与负荷匹配的熔断器。g)各种临时用电设备(起动器、按钮、开关等)的防护装置应确保完整,不得随意拆除。5.2.5临时用照明和移动式工具的电源线必须使用橡套软芯电缆,移动式工具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5.2.6生产技术处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批准和送电。5.2.7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随时进行巡回检查,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5.2.8临时用电部门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第2页共13页发现违章用电,生产技术处有权予以停止供电。5.2.9临时用电必须严格执行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申请。5.3结束5.3.1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生产技术处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5.3.2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所在部门的管理人员、生产技术处共同检查验收。6记录6.1临时用电申请审批表6.2临时供电方案第二篇: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一2005)的要求,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经相关部门及公司技术负责人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