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得安全管理,法律规范起重机械租赁、使用、安装、拆卸行为,保障起重机械使用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公司所有施工现场使用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就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使用得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等
第二章 起重机械租赁安全管理第三条 公司各单位应提前做好起重机械使用计划,在公司《合格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名录》(附表一)中选用起重设备
如选用得租赁单位不在公司《合格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名录》中,须事先取得公司安全管理部书面审批
各单位应严格根据公司《合同管理规定》与租赁单位签订租赁合同与安全管理协议书
严禁未签订租赁合同、安全协议书得起重机械进场、使用
严禁使用转租得起重设备
第四条 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审查产权单位提供得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得营业执照;二、所用起重设备得统一编号;检测报告;三、安装单位得营业执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四、安装人员、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得特种工种操作证
第五条 劳务分包单位不得租赁起重机械用于工程建设
第三章 起重机械得安装与拆除安全管理 第六条 起重机械进场安装前,各单位应当审查以下资料并留存复印件(加盖相关单位公章):一、租赁合同与安全管理协议书,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得权利与责任;二、安装单位与委托安装单位签订得安装合同与安全管理协议书;三、起重机械得统一编号;四、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五、安装单位得安装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六、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得起重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