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有祥诉洛阳铁路分局洛阳列车段长沙铁路总公司郴州车务段、铁路旅客运输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刘有祥诉洛阳铁路分局洛阳列车段、长沙铁路总公司郴州车务段铁路旅客运输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上传时间:2007-8-9原告。刘有祥,男,66岁,XX省XX县区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现民,原告之子。委托代理人。吕建国,XX省XX市天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铁路分局洛阳列车段。代表人。尚亚民,段长。委托代理人。马建国、吴政权,洛阳铁路分局干部。被告。长沙铁路总公司郴州车务段。代表人。陈安民,段长。委托代理人。范家模,长沙铁路总公司郴州车务段客货运输室干部。原告刘有祥因与被告洛阳铁路分局洛阳列车段(以下简称洛阳列车段)、长沙铁路总公司郴州车务段(以下简称郴州车务段)发生铁路旅客运输人身伤亡赔偿纠纷,向长沙铁路衡阳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原告之子刘丰民在乘坐522次旅客列车途中突然死亡,二被告至今不能拿出死亡原因的有效证明。家属要求法医鉴定,遭被告郴州车务段拒绝,不得已同意火化。二被告对刘丰民的死亡负有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给付保险金2万元、赔偿金4万元和丧事处理费7000元。被告洛阳列车段辩称:原告之子刘丰民跳车身亡后,我段已经按照铁路规定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刘丰民死亡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我段依法不承担任何责任。被告郴州车务段辩称:我段是旅客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单位,职责是调查事故、划分第1页共6页责任和在无异议的情况下全权处理。刘丰民的尸体是公安人员经现场勘查后移交给我段的,移交时公安部门没有提出尸检或者其他要求,我段即按照一般旅客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对死者家属提出的尸检要求,我段已答复其要向公安部门请求,由公安部门决定。此后我段一直未接到公安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尸检通知。我段与死者家属就善后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旅客意外伤亡事故处理协议书》。尸体是在死者家属同意的情况下火化的,整个处理程序完全符合铁道部的规定。根据522次列车移交给我段的材料,刘丰民的死亡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不属于铁路赔偿的范畴,故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长沙铁路衡阳运输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3月7日,原告刘有祥之子刘丰民与其妹夫杨保生从洛阳站乘坐522次(洛阳至广州)旅客列车去广州打工,坐在7号车厢90、91号座位。据杨保生讲,期间刘丰民去餐车就餐,他在座位上睡觉,8日晚列车到达广州站时,他找不到刘丰民。列车工作人员称,当列车运行到京广线郴州至白石渡区间时,有人向他们反映发现一名旅客跳车,他们遂向自称李桂枝、王建奎的两位目击者取证,并广播寻找跳车者的同行人,但没有结果。3月9日列车返回郴州时,列车长、乘警及安全员还下车到郴州车务段,向该段负责安全的谭树云询问昨天是否有旅客跳车,谭称未发现。三人即返回洛阳。3月10日7时40分,白石渡公安所电话通知白石渡车站,在京广线1944.8公1里处发现一具男尸。白石渡车站副站长曹顺光与公安所的陈建华于当日9时到现场,对尸体进行了检验及照相,并在死者身上查到522次车票2张、人民币50元、电话号码本一本等物品,当日下午将尸体和遗物移交给被告郴州车务段的谭树云处理善后事宜,并电话通知了被告洛阳列车段,次日上午又按电话号码本的记载通知了死者亲属。原告刘有祥等3名亲属于13日到郴州车务段,确认了死者是刘丰民后,要求进行法医鉴定。谭树云称车务段不能也无权做此鉴定。3月20日,刘丰民尸体火化,郴州车务段垫付丧事处理费1600元。3第2页共6页月21日,彬州车务段事故处理委员会的代表谭树云根据522次列车移交的李桂枝、王建奎二人关于发现有人跳车的证明,以刘丰民的死亡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为由,与死者之兄刘现民就善后问题签订了《旅客意外伤害事故调查处理协议书》,向刘有祥发放了一次性保险金3500元。刘有祥回家后,根据郴州车务段提供的证人姓名及地址去查找证人,结果一个是无此地址,一个是无此人名。刘有祥认为刘丰民并非死于跳车,二被告对刘丰民的死亡负有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死者刘丰民的车票、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