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有祥诉洛阳铁路分局洛阳列车段长沙铁路总公司郴州车务段、铁路旅客运输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刘有祥诉洛阳铁路分局洛阳列车段、长沙铁路总公司郴州车务段铁路旅客运输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上传时间:2007-8-9原告
刘有祥,男,66岁,XX省XX县区农民
刘现民,原告之子
吕建国,XX省XX市天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铁路分局洛阳列车段
尚亚民,段长
马建国、吴政权,洛阳铁路分局干部
长沙铁路总公司郴州车务段
陈安民,段长
范家模,长沙铁路总公司郴州车务段客货运输室干部
原告刘有祥因与被告洛阳铁路分局洛阳列车段(以下简称洛阳列车段)、长沙铁路总公司郴州车务段(以下简称郴州车务段)发生铁路旅客运输人身伤亡赔偿纠纷,向长沙铁路衡阳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之子刘丰民在乘坐522次旅客列车途中突然死亡,二被告至今不能拿出死亡原因的有效证明
家属要求法医鉴定,遭被告郴州车务段拒绝,不得已同意火化
二被告对刘丰民的死亡负有责任
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给付保险金2万元、赔偿金4万元和丧事处理费7000元
被告洛阳列车段辩称:原告之子刘丰民跳车身亡后,我段已经按照铁路规定履行了自己的职责
刘丰民死亡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我段依法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郴州车务段辩称:我段是旅客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单位,职责是调查事故、划分第1页共6页责任和在无异议的情况下全权处理
刘丰民的尸体是公安人员经现场勘查后移交给我段的,移交时公安部门没有提出尸检或者其他要求,我段即按照一般旅客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对死者家属提出的尸检要求,我段已答复其要向公安部门请求,由公安部门决定
此后我段一直未接到公安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尸检通知
我段与死者家属就善后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旅客意外伤亡事故处理协议书》
尸体是在死者家属同意的情况下火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