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河南“人民陪审团”案一窥我国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的何去何从
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现行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将非司法工作人员引入司法审判中,把审判权力分享给社会公众,作为一个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将审判的权力给予社会公众,是政治民主化的在司法领域的体现
但是人民陪审制在实行的过程中出现的种种弊端,产生了废除人民陪审制的呼声
如何正确的分析人民陪审制度的“是非功过”,还得先从其发展历程中入手
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清朝末年,学习西方的制度成为一种蔚然之风,在这样的背景下,清朝引进西方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陪审制度最早见于沈家本在1906年所主持编成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并且在《大清行使民事诉讼法》中国具体规定了陪审员的资格、责任、产生办法
但是由于该法遭到顽固派的抵制,此法在大清并没有实施,没有发挥其应有的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
在中华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和共产党都颁布了关于陪审制度的法律规范
中华民国时期的1929年,武汉国民政府公布了《反革命案件陪审暂行法》
根据此法,在《暂行反革命治罪法》施行期间的反革命案件实行陪审制度,规定陪审官资格是25岁以上的国民党党员
在次时期,共产党政权在根据地也制定实施了一系列陪审制度
如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7年3月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中制定的《上海特别市临时市政府政纲草案》规定,法院实行陪审制度,由各界派代表参加陪审
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32年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中具体规定了陪审制度
在抗日战争期间,各革命根据地对陪审制度都做了相应的规定,除反革命案件外,一切民事、刑事案件都实行陪审制
新中国成立以后,陪审制度的发展并没有进入正常的发展轨道,而是在曲折中前进
在这一时期,我国陪审制度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而是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
(1)辉煌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