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台企角度看新《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众所周知,新《劳动合同法》是在1994年劳动法的基础上经过层层论证和多方听取专家意见修订而成。其实,这项法律草案一开始便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收到了将近20万份意见书,就此展开的争论一度非常激烈,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4月对它和其他法律草案进行了讨论。这一过程显示出我国政府在法律形成方面,已开始越来越多地考虑不同利益群体和广大公众的意见。这种旨在改善透明度的谨慎之举,意在确保各项法律法规能适应日益复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新《劳动合同法》在许多方面作了重大调整,它的实施对企业规章制度的有效性,企业在劳动合同签订中的告知义务,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的效力及解除条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以及企业劳动力成本的观念、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甚至企业战略都将产生重大的影响。如何利用新《劳动合同法》,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更好推进企业运行已经成为企业管理者重点关注的问题。台资企业作为大陆市场上重要的一类经济主体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认真解读新《劳动合同法》,有助于自身在祖国大陆广袤的天地中又快又好地成长、发展。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1994年出台的劳动合同条例已确定的劳动关系立法模式有重大的调整,它对台资企业提出严格要求的同时,对企业劳动力成本、管理模式以致企业发展战略都将产生重大的影响。从长远角度看有利于台资企业更好地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化的进程。首先,新《劳动合同法》对台资企业劳动力成本观念转变将产生影响。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后,许多人认为这项法律侧重保护劳动者权益,提高了企业劳动成本。而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劳动力相对过剩,劳动者与用人第1页共13页单位力量对比严重不平衡,实践中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和谐、平衡。因此,对于台资企业而言,究竟是低劳动力成本是竞争优势,还是在一定限度上提高劳动力成本才会使企业更有竞争力呢。不可否认,劳动成本低是一种竞争优势。许多跨国企业、台资企业一开始选择在中国大陆投资建厂,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看好中国大陆的低劳动力成本。这种优势作为一种比较优势,在一定时期是能够取得明显成效的。但是,我们转换一个角度,从加强企业管理、促进企业发展的高度去分析就会发现,劳动力成本低,绝不可能是一个有竞争力的企业的长远发展策略。从全球范围有竞争力的企业发展看,其竞争力越强,企业的劳动力成本便越高。毫无疑问,如果过分追求低成本劳动力,唯一的结果只会导致劳动力的低素质。而低素质的劳动力,绝不可能创造企业的竞争力,只能是得到短期利益,而失去长远利益。所以,在一定限度内提高劳动力成本,吸纳和保持高素质劳动力,才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必由之路。因此,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有利于台资企业树立一种全新的劳动力成本的观点,从而更好地提升其竞争力。其次,新《劳动合同法》对台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理念转变会产生影响。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这很大方面是考虑到我国快速发展的经济和社会现状以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和劳动秩序的需要。在当前中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许多劳动者由于得不到书面劳动合同的有效保护,经常无法按时得到劳动报酬。此外,很多劳动者因受制于不公正的短期劳动合同,难以得到进一步发展的机会。这样看来,新《劳动合同法》重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事实上,在西方,人力资源管理是一个双向的过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处于强弱对等的位置,由于工会力量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