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执法实践看工商机关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工商机关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1、罚款第一。《行政处罚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由此可见,罚款不是唯一目的而只是一种手段,罚款的真正目的是通过对违章违法行为的这一行政处罚手段,达到纠正违法、保护合法,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我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虽属于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本应吃“皇粮”,但在现行经济体制下却实行的是“收支两条线,以收定支”的财政政策,机构要运转,人员要吃饭,没有钱不行,于是造成了部分执法人员对立法目的认识不足,对违章违法行为往往一罚了之,对当事人不教育,对违章违法行为不规范、不纠正,重罚款轻监管,违背了行政执法宗旨。2、处罚无依据。行政执法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但有些同志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对一些违法事实简单,违章违法情节较轻的案件,不是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认真细致地用法律法规这把尺子去衡量、界定,而是凭表面现象、个人喜好,主观臆断,罚与不罚,罚多罚少随意定。3、程序违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对工商机关行政执法办案的必经程序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本应严格执行,但个别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违法“抄近道”,该调查不调查,该告知不告知,上来就罚款,违反法定程序。4、重复处罚。一方面由于立法上的原因,有的案件往往几个法律法规都涉及,有的违章违法行为因“无利可图”各有权管辖单位相互推诿扯皮,而有的案件因“有利可图”又相互争夺,有时出现重复处罚现象。另一方面,行政处罚执行不到位,对当事人的某一违法行为处罚后没有及时监督当事人改正,而第1页共4页是过一段时间又实施“相同”的处罚。特别是对一些前置手续较为复杂一时难以办理执照的无照经营案件更为严重。5、深纠力度不够。一个案件一条线索,深纠下去,往往能查出一系列案件。然而,在查办案件时,缺乏协调、联动和沟通,往往是就事论事、就案论案,办表面案。如:在查处假商标、假商品案件时,若追根溯源,可能会查出一起制造假商标、假商品的串案,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实际上,大多没有做进一步追究。6、罚款不到位。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虽然有了明确的适用范围处罚标准,本应严格执法责罚统一,但在实际操作中,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办案人员常常就高不就低,处罚决定书罚款数额下的很高,而实际收的却很低,很难处罚到位,或者走另一个极端,法律规定本应罚款1000元但实收500元就草草了事。7、市场监管手段乏力。实施对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管,是国务院赋予工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成为我们日常行政执法的一个重点和难点。经过多年的努力,虽然我们实施了市场准入、市场巡查制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市场监管措施,但总的看来,市场监管手段仍显乏力。一是产品质量检验手段严重落后,目前连最基本的检测设备都没有,还停留在“只凭感观看质量”阶段。二是通讯和交通设备严重不足,制约了市场监管效率。8、态度粗暴,执法不文明。个别执法人员管理中方法简单粗暴,态度冷、横、硬,不是凭技能、凭政策以理服人,而是比嗓门凭态度以势压人,不能使被管理者真正做到心服口服,在执法时上岗不着装,检查不示证等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工商部门的执法形象。二、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1、干部队伍素质偏低。工商部门市场执法工作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多达千余个,同样的违法事实,在不同地域或同一地域由不同执法机关执行,处罚结果就不尽相同。这就要求必须有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确保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目标的实现。然而现有干部队伍素质很难达到这一要求。首第2页共4页先,部分干部政治理论水平不是很高,缺乏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前瞻性,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缺乏足够认真的研究,思想准备不够充分,不能完全适应“两个根本转变”的要求。其次,业务不精,工作技能不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一般化,系统专业人才严重溃乏。第三,人员相对老化缺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