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泉源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各村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村、部门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
第三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应当对其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实施责任追究,采取以下方式:(一)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二)组织处理,包括对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对领导干部予以调离、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三)党纪、政纪处分;(四)按行业规定追究;(五)经济处罚,包括扣发千分考核奖金、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条领导班子违反中央和省、市、县及我乡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书面检查的处理;问题严重,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整改的,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并追究正职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同时,可按行业规定追究责任或经济处罚
(一)对中央和省、市、县及我乡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第1页共21页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不认真贯彻落实,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不认真分析研究,未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未分解下达责任目标,或者虽有工作计划、责任目标,但没有组织实施的
(二)不注重抓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相关工作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的
(三)违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和纠正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重视,不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的
(五)对所在村、部门、单位、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对所属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情况不按规定进行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