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孤儿保障工作的执行建议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区儿童福利事业,加强孤儿保障工作,促进孤儿身心健康成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XX〕5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孤儿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最需要党和政府及全社会的关爱。多年来,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关怀下,我区孤儿保障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孤儿生活状况明显改善。随着自治区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对孤儿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全面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新疆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各地、各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新疆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职责,使孤儿和其他少年儿童一样在同一片蓝天下幸福成长。二、孤儿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完善孤儿养育、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等福利政策体系,加强儿童福利基础设施建设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专业保障能力,在全社会形成保障孤儿合法权益,关爱孤儿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不断推进城乡孤儿福利事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儿童为本,服务孤儿的原则,努力为孤儿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不断提高孤儿生活质量,促进孤儿全面发展,为孤儿回归社会创造条件;二是坚持孤儿保障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实现孤儿的福利保障水平随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确保第1页共8页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三是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在强化政府主体责任的同时,动员全社会力量关爱孤儿,不断扩大、丰富儿童福利事业资源,实现政府主导与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良好互动;四是坚持福利保障与培养孤儿自立能力相结合的原则,扶持成年孤儿走向社会。三、孤儿保障对象及监护人的确定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孤儿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确定。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要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没有前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四、建立完善符合新疆实际的孤儿安置模式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安置、养育孤儿。(一)依法健全孤儿的监护制度,强化亲属监护。各地要依照法律法规,强化监护人依法抚养孤儿的法律责任,最大限度地维系孤儿原有的血缘、亲缘和地缘关系。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地要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宣传引导,依法有效遏制父母遗弃子女的行为。(二)加强机构养育。各地要逐步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养育模式,为机构供养孤儿健康成长创造有利条件。对无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安置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抚养。鼓励儿童福利机构在社区购买、租赁房屋,或在机构内部建造单元式居所,为孤儿提供家庭式养育。公安部门要及时为孤儿办理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口。(三)积极开展家庭寄养。由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由监护人选择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者第2页共8页家庭寄养,并给予养育费用补贴,当地可视情况给予劳务补贴,让更多的孤儿走进富有爱心、富有责任、富有抚养能力的寄养家庭。各地要充分整合和利用社会资源,不断提高家庭寄养孤儿比例,不断提高寄养质量。(四)依法收养,回归家庭。鼓励收养孤儿,使孤儿回归家庭,收养孤儿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