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消防、防盗及视频监控系统施工验收规范1、总则1.1编制目的为了提高省电力公司系统变电站防卸火灾事故和安全防范的能力,改变防盗、视频监控、火灾报警、消防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安装滞后,系统运行后不能满足变电站安全防控需求和故障、误报率高的现象,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火灾事故,保障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和工作秩序,结合公司系统电力调度大楼、办公大楼、变电站实际运行情况制定本施工验收规范。1.2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脉冲电子围栏及其安装和安全运行》(GB/T7946-2008、《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308-2001、《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12663-2001、《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报警系统电源装置、测试方法和性能规范》(GB/T15408-1994、《安全防盗报警设备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GB/T16796-199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2007、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94、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GB/T16571-1996、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GB/T16676-1996等法规、验收标准、技术规范和省公司下发的文件要求制定。1.3适用范围适用于省公司系统新建电力调度大楼、办公大楼、变电站施工验收和老变电站改造工程的火灾报警、消防灭火、防盗、视频监控系统的竣工验收。2、新建火灾报警、消防灭火、防盗和视频监控系统设计原则2.1新建火灾报警、消防灭火、防盗及视频监控系统在规划设计时,应充分考虑电力调度大楼、办公大楼、变电站内部环境和电器设备安装结构、建筑物布局,以及变电站远景规划,在设计火灾报警、消防灭火、防盗及视频监控系统时,应本则“设计思维超前、防控布局合理、设备选型先进、系统智能联动”的原则。2.2新建火灾报警、消防灭火、防盗及视频监控系统的初步设计,应与电力调度大楼、办公大楼、变电站其它初步设计同步进行,初步设计蓝图在评审时,应充分征求建设单位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减少后期维护改造成本的投入。2.3火灾报警、消防灭火、防盗及视频监控系统的施工应严格按图施工,施工单位不得随意更改。3、图纸送审3.1新建电力调度大楼、办公大楼、变电站在施工前,基建部门应将建筑设计图及和火灾报警、消防灭火系统设计图等相关资料,提前交当地消防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开工建设。3.2新建电力调度大楼、办公大楼、变电站在施工前,基建部门应同时将防盗、视频监控系统的设计图纸,提交使用单位的职能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后,方可开工建设。3.3新建电力调度大楼、办公大楼、变电站竣工后,基建部门应邀请有资质的消防检测部门对火灾报警和灭火系统进行检测,并及时向地方消防管理部门申报,经消防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3.4新建电力调度大楼、办公大楼、变电站申报竣工验收,应提交下列文件:3.3.1竣工图、竣工表;3.3.2设计变更文字记录;3.3.3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3.3.4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3.3.5调试报告、竣工报告;3.3.6具有消防检测资质的检测部门报告。4、交接投运4.1新建电力调度大楼、办公大楼、变电站竣工后,经消防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基建单位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使用单位进行交接,交接时应进行防火、防盗及视频监控系统的施工质量抽检和功能检测试验,并进行交接签字认可。4.2新建电力调度大楼、办公大楼、变电站在交接投运的同时,基建部门应向职能部门或使用单位,移交设计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文字记录、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调试报告、竣工报告、检测部门报告、消防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报告等有关资料。5、施工质量抽检与检测试验5.1电缆沟(层、竖井防火部分5.1.1电缆沟(层、竖井电缆敷设5.1.1.1当低压电力电缆与保护、控制、通讯电缆同沟集中布置。当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或通讯电缆在同一电缆沟(道布置时,电力电缆必须敷设在第一层,并采用有机防火盒将电力电缆与其它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