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道路工程建设和养护的需要,加强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质量管理,保证路面基层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道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以下称无机料)的生产、施工和质量管理。第三条市交通路政部门主管本市无机料的监督管理工作,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无机料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无机料应按固定材料组成、参数和强度指标的定型产品组织生产。无机料生产单位(以下称无机料厂)应制定相应的产品企业标准,公布并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查,质量监督机构将报备的无机料厂和标准名称向社会公布。水泥稳定碎石、石灰与粉煤灰稳定碎石一般按设计抗压强度分为两个等级,分别为JSW1(不低于3MPa)、JSW2(不低于2MPa)和JEH1(不低于1MPa)、JEH2(不低于0.7MPa)。第五条无机料厂和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无机料生产、使用的质量管理、过程控制和检验检查,保证无机料质量。2对无机料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量监督机构投诉、举报。第六条鼓励无机料厂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提高无机料生产质量和管理水平。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七条除在偏远地区施工现场设立的水稳材料拌和站外,无机料厂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生产经营。第八条无机料厂应设置能够满足质量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配备不少于3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不少于1名专职安全员,并制定岗位职责、安全生产和事故报告等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第九条各岗位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须持证上岗。第十条无机料厂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管理程序,并制定质量责任、质量检查、仪器设备管理和用户服务等制度。第三章设备、设施3第十一条无机料厂应有满足要求的固定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和设施,并满足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第十二条无机料厂应具备不小于400吨/小时、4000吨/日的混合料拌和能力。第十三条无机料厂应采用卧式双转轴强制式拌和机,保证加水量控制准确、拌和均匀。拌和机电子调速系统精度≤1%,电子秤和皮带秤精度≤1%。拌和机电子调速系统、电子秤、皮带秤及水流量控制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和校验,检定周期不大于1年,每月应进行不少于一次自校准。集料仓的数量应保证级配需要,且不少于4个。拌和机的水泥、石灰罐仓应配备破拱器,防止材料起拱停止流动。第十四条无机料厂应具有与拌和能力相匹配的工程机械及运输车辆。集料供料机械不少于2台套/拌和机,混合料运输车不少于10辆。第十五条存放粗、中粒径集料的场地应硬化处理,避免集料受污染。存放石灰、粉煤灰等结合料和细集料的场地应硬化处理,设有防雨棚,排水设施完善。第四章试验室4第十六条无机料厂应设立试验室,按有关技术标准对原材料和混合料分批次进行质量检验,对试验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并做到方法正确、操作规范、记录真实、结论准确。第十七条试验室面积应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环境符合试验规程要求,温度、湿度控制准确,仪器设备布局合理。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小于10m2,有自动控温控湿设备,温度20±2℃、相对湿度95%以上;设置浸水池,水温20±2℃。应由专人每天至少2次检测并记录温湿度。第十八条试验室应配备满足质量管理需要的仪器设备,见附表1。仪器设备应性能良好、示值准确,按规定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一般为1年)内使用。第十九条试验检测人员应经培训考核,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证书》不少于2人,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并持试验检测人员证书。第二十条试验室应制定岗位职责、仪器设备、材料抽检、样品保存、试验记录报告和不合格台帐等管理制度。当原材料和混合料试验结果异常或达不到要求时,应及时上报技术负责人分析处理。水泥等试样应按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留置。无机料厂不得向施工单位提供用于材料质量检验的无机料试件。5第二十一条无机料厂需委托的试验检测项目应委托具有公路工程综合甲级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