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道路工程建设和养护的需要,加强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质量管理,保证路面基层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道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以下称无机料)的生产、施工和质量管理
第三条市交通路政部门主管本市无机料的监督管理工作,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无机料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无机料应按固定材料组成、参数和强度指标的定型产品组织生产
无机料生产单位(以下称无机料厂)应制定相应的产品企业标准,公布并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查,质量监督机构将报备的无机料厂和标准名称向社会公布
水泥稳定碎石、石灰与粉煤灰稳定碎石一般按设计抗压强度分为两个等级,分别为JSW1(不低于3MPa)、JSW2(不低于2MPa)和JEH1(不低于1MPa)、JEH2(不低于0
第五条无机料厂和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无机料生产、使用的质量管理、过程控制和检验检查,保证无机料质量
2对无机料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量监督机构投诉、举报
第六条鼓励无机料厂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提高无机料生产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七条除在偏远地区施工现场设立的水稳材料拌和站外,无机料厂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生产经营
第八条无机料厂应设置能够满足质量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配备不少于3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不少于1名专职安全员,并制定岗位职责、安全生产和事故报告等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各岗位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须持证上岗
第十条无机料厂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管理程序,并制定质量责任、质量检查、仪器设备管理和用户服务等制度
第三章设备、设施3第十一条无机料厂应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