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字体大小:小中大(国铁设备监〔2014〕18号):2014年3月25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安全管理,规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工作,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和《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4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营业线上,承担公共运输或施工、维修、检测、试验等任务的铁路机车、动车组、大型养路机械、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驾驶人员(以下简称驾驶人员),应当通过国家铁路局组织的考试,取得相应类别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式样见附件1)
第三条驾驶证分为机车系列和自轮运转车辆系列
具体代码及对应的准驾机车车辆类型为:(一)机车系列:J1类准驾动车组和内燃、电力机车;J2类准驾动车组和内燃机车;J3类准驾动车组和电力机车;J4类准驾内燃、电力机车;J5类准驾内燃机车;J6类准驾电力机车
(二)自轮运转车辆系列:L1类准驾大型养路机械和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L2类准驾大型养路机械;L3类准驾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
第四条聘用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驾驶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驾驶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制定年度培训计划,为驾驶证申请人提供必要的学习、培训条件,提高驾驶人员的业务技能和安全意识
企业聘用取得驾驶证的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照有关规定执业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五条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提交完整、真实的申请材料
第六条初次申请驾驶证,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按理论考试报名截止日期计算,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年龄满18周岁,且不超过45周岁;(二)身体健康,符合《铁路机车乘务员职业健康检查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