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残疾人协会工作规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村残疾人协会是在乡镇残联指导下,在村委会领导下,村内各类残疾人的自治组织,简称村残协第二条村残协协助村委会和乡镇残联做好残疾人工作,团结、教育残疾人参与本村建设和活动,是联系残疾人与村委会的桥梁和纽带。第二章任务第三条协助村委会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掌握所有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基本需求,建档立卡。第四条密切联系残疾人,积极向村委会和乡镇残联反映残疾人的需求和愿望。第五条协助村委会和乡镇残联做好有关残疾人生活保障、就业、教育、康复、维权、无障碍、志愿者助残、文化生活等工作。第六条组织残疾人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活跃残疾人文化生活。调动残疾人的积极性,参与社区建设。第七条开展残疾人自我教育,倡导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遵纪守法,履行公民义务。第三章组织第八条村残协设主席、副主席、委员。主席一般有村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席、委员原则上有各类残疾人及其亲友担任。第九条村残协要配备一名残疾人委员作为专职委员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第十条村残协要制定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第四章办公活动场所第十一条村残协使用村办公场所和残疾人活动室。第十二条村残疾办公场所及活动室应悬挂按统一标准制作的标牌。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昌吉市残联。村残疾人协会的主要职责1、详细掌握本区域内残疾人基本情况,建档立卡;2、制定落实残疾人优惠措施,组织残疾人参加村委会开展的各项活动;3、密切联系残疾人,帮助指导残疾人就近解决生活、康复、就业、教育中的基本问题,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协助乡镇残联开展各项业务工作;4、挖掘社会资源,动员、协调辖区内的单位、党员、干部、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的助残活动,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5、引导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提高自身素质,积极为社会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