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株洲市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监制特别告知一、本合同文本为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
二、在签订预悄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预售许可证真实性、合法性及该商品房屋是否存在重复预售和被司法机关查封等权利转移受限制的情况,购房人可向株洲市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查阅
三、为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可以将预售广告、售楼书约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
四、预售的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或已建成但未经初始登记的房屋),该房屋的面积、交房日期质量等方面都存在着不确定因素
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前,应对下列问题子以充分了解:1、商品房预售时房屋的建筑面积是预测的,房屋交付时则以株洲市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建筑面积为准
(预)销售合同中须明确载明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
2、依据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以及《株洲市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商品房建成交付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取得新建商品房所有权证总证(大产证)
3、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商品房崖的质量的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问、房间和外堵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保修期限自竣工合格验收之日起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人购买的商品房屋的保修责任从房屋交付之日起承担,保修期自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4、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按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关干“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