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株洲市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监制特别告知一、本合同文本为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二、在签订预悄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真实性、合法性及该商品房屋是否存在重复预售和被司法机关查封等权利转移受限制的情况,购房人可向株洲市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查阅。三、为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可以将预售广告、售楼书约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四、预售的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或已建成但未经初始登记的房屋),该房屋的面积、交房日期质量等方面都存在着不确定因素。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前,应对下列问题子以充分了解:1、商品房预售时房屋的建筑面积是预测的,房屋交付时则以株洲市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建筑面积为准。(预)销售合同中须明确载明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2、依据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以及《株洲市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商品房建成交付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取得新建商品房所有权证总证(大产证)。3、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商品房崖的质量的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问、房间和外堵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保修期限自竣工合格验收之日起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人购买的商品房屋的保修责任从房屋交付之日起承担,保修期自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4、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按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关干“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处理。五、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向株洲市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以便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权益。不登记备案的,不能申请预告登记,当发生重复预售、抵押等事实时不能对抗第三人。根据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可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办理,也可由购房人一方单独办理。六、本合同文本在网上下载,建议购房人先行仔细阅读。株洲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合同号:)甲方(卖方):住所(址):邮编:工商注册号码:联系电话:□委托人□法定代理人:住所(址):联系电话:乙方(买方):□委托人□法定代理人:住所(址):联系电话: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预售的《_》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甲方通过土地使用权方式取得_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书号为:_,土地面积为:_平方米,土地用途为:_。甲方经批谁,在该地块上投资建造《_》(□暂定名□现定名)商品房,主体建筑物的建筑结构为_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_层,地下层数为_层。上述商品房已具备《株洲市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预售条件,株洲市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已批准上市预售(预售许可证编号:_)。第二条乙方向甲方购买《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为。据甲方预(实)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_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_平方米。该房屋建筑层高为_米。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二;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三;该房屋相关情况说明(抵押关系、资料关系、相邻关系及小区平面布局)见本合同附件四;该房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见本合同附件五。第三条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单价为人民币_元。(大写):__。根据甲方预(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暂定为人民币_元。(大写):_。(补偿款_元,乙方实际应付_元)第四条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