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保障我所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保证服务质量,并使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受聘担任法律顾问时,应对聘方资信进行初步调查后再缔结法律顾问合同,调查内容包括:1
聘方为法人、其他组织时应调查:1)是否依法成立,是否合法存续;2)该法人目前的基本状况;3)证照上所核准的经营范围;4)实际上的主营业务范围;5)聘请法律顾问的基本目的及要求
聘方为自然人时应调查:1)国籍及居住地;2)职业及其他自然状况;3)聘请法律顾问的基本目的及要求
第三条法律顾问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主要条款;1
聘方及受聘方的名称(姓名)、住所、通讯方式;2
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履行职责的权限;3
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姓名、执业证号;4
聘期起止时间;5
聘方为保证法律顾问职责的履行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和物质保障;6
顾问律师应有的知情权;7
法律顾问费的支付方法;8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9
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10
违约责任;11
解决争议的办法;第四条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方式及范围:1
咨询;第1页共3页2
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意见书、律师函;3
参与重大商务谈判;4
起草、审查、修改合同和规章制度;5
代办登记注册等法律事务;6
法制宣传、教育、培训;7
提供有关法律信息;8
经特别委托,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参与调解纠纷
法律顾问的报酬,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不得直接从聘请人处收取任何报酬
律师事务所与聘请人应在法律顾问合同中约定法律顾问报酬的标准及计算依据
可以选择固定报酬制或计时报酬制,计时报酬制可选择按年、季、月、日、时收费
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减免条件均应在法律顾问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六条律师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