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永寿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咸阳市合疗办《关于对省卫生厅紧急通知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要求,特对《永寿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进行修订。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和门诊统筹为主,兼顾门诊慢性病补偿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第三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原则是:1、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承受能力相适应;2、政府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并以县为单位统筹;4、保障农民健康,重点抵御大病风险,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实行大病统筹基金与门诊统筹基金相结合;6、基金使用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适度保障、略有结余;7、坚持“公平、公开、服务、受益”的运行原则,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高效、低耗、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2-第四条户口在本县内的农业人口均可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第二章参加对象及其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享有以下权利:1、享受规定的医药费用补偿;2、享受规定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3、享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参与权、知情权;4、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5、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六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必须履行以下义务:1、以家庭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承担的资金;2、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章制度;3、妥善保管本户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不得转借或涂改,如有遗失,及时向县经办中心申请补办;4、积极配合医疗卫生单位做好医疗预防保健工作;5、检举揭发新农合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第三章管理监督机构及职责第七条成立以县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县委、县政府主管领导任副主任,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扶贫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方-3-针、政策,结合本县实际拟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规定和措施;2、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3、负责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运行中发生的争议、纠纷进行调解、仲裁;4、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督管理;5、负责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日常事务。第八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中心负责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具体业务,其职责是:1、负责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确认;2、负责全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医药费用的审核、结算和补偿;3、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卡的核发;4、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中发生的争议、纠纷进行调解,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提供咨询服务;5、对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检查指导;6、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预决算;7、负责完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4-8、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行的透明度,确保参合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九条各乡镇政府成立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其职责是:1、负责对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2、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宣传咨询工作;3、负责辖区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个人缴纳资金的收缴、上解等工作;4、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信息的统计、反馈与报告;5、监督检查乡镇卫生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开展情况,坚持每月在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政务、村务公开栏向群众公布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情况。各乡镇政府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并确定一名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业务上接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中心的管理和指导。第十条成立由县人大牵头、县纪委、政府办、监察局、计划局、审计局、人事局、农牧局、物价局、药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