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永寿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咸阳市合疗办《关于对省卫生厅紧急通知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要求,特对《永寿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和门诊统筹为主,兼顾门诊慢性病补偿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原则是:1、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承受能力相适应;2、政府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并以县为单位统筹;4、保障农民健康,重点抵御大病风险,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实行大病统筹基金与门诊统筹基金相结合;6、基金使用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适度保障、略有结余;7、坚持“公平、公开、服务、受益”的运行原则,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高效、低耗、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
-2-第四条户口在本县内的农业人口均可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二章参加对象及其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享有以下权利:1、享受规定的医药费用补偿;2、享受规定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3、享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参与权、知情权;4、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5、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必须履行以下义务:1、以家庭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承担的资金;2、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章制度;3、妥善保管本户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不得转借或涂改,如有遗失,及时向县经办中心申请补办;4、积极配合医疗卫生单位做好医疗预防保健工作;5、检举揭发新农合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章管理监督机构及职责第七条成立以县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县委、县政府主管领导任副主任,卫生、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