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大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确保大型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务院2007年8月29日通过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内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学校、各学院(部)、各部门、学生社团及校外单位在本校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举办的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演唱会、音乐会、专题报告会、篝火晚会(二)体育竞赛、科技竞赛、文艺表演(三)人才交流招聘会(四)其它大型活动第四条大型活动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保卫处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管理和报批第五条保卫处负责学校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审查、报批和监管工作
第六条承办部门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组织实施工作
承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七条学校组织举办的大型活动,由保卫处按照活动的规模、性质、要求,制定安全保卫工作预案,填报《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审批表》,并原则上提前十五天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各学院(部)、各部门、学生社团以及校外单位组织举办大型活动,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安全审批手续:(一)校内各学院(部)、各部门、学生社团举办的大型活动,由各学院(部)、各部门、学生社团填报《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审批表》,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提前十五天报保卫处,由保卫处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第1页共5页(二)外单位租、借z大学的体育场(馆)和学校广场举办大型活动,承办单位应提前十五天向学校递交书面报告,经学校批准后,由保卫处提前十五天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报批手续包含以下内容:(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