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二“日照影响分析规则”(年版)苏州市规划局2/7总则为规范建筑日照的计算,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年版)》()、《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以下简称《国标》)、《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以下简称《省规》)、《住宅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标准》)及《苏州市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结合苏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苏州市区范围的姑苏区、吴中区(含太湖度假区)、相城区,其他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吴江区)及其他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日照标准日照有效时间段按真太阳时统计
有效时间带为上午时至下午时(大寒日为日照标准日)、上午时至下午时(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
本规则中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指《省规》规定的住宅建筑和规定的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宿舍等建筑
本规则中住宅建筑的居住空间,是指可作为卧室、起居室(也称厅)、书房的使用空间
住宅建筑、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活动用房,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三段,其室外地面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中小学普通教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居住空间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
旧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自身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
“旧区”的范围在城市、县总体规划中确定
可酌情降低的规定只适用于申请建设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本身,任何其他情况下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得降低
每个有效时间段不应低于分钟
计算要求计算范围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当拟建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小于等于米时,拟建建筑以北,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