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校务公开,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依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或者获取的,涉及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公开信息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予公开。第四条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在我校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第二章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第五条学校建立健全校长领导、校长办公室组织实施、校工会协同推进、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信息公开内部工作机制。下设的具体工作机构有: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和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指导、推进、协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挂靠校长办公室。具体职责是:(一)处理相关学校信息公开事宜;(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三)受理、处理和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四)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报;(五)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第三章公开的内容第六条我校主动公开以下信息:(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第1页共5页(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省、市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十)自然灾害等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的管理制度;(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第七条我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三)涉及个人隐私的;(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第四章公开的程序和方式第八条学校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学校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xx市教育局或者XX省教育厅有关部门审定。第九条对属于学校主动公开范围的学校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密审查;对属于依第2页共5页申请公开范围的学校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保密审查。信息公开办公室须召开内部工作会议,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形成审查决议,并由出席审查工作会议的成员签字确认。信息公开办公室也可以委托学校保密办公室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由保密办公室出具审查意见后,信息公开办公室召开内部工作会议,依据该审查意见、法律规定和其他情形,形成审查决议,并由出席审查工作会议的成员签字确认。第十条学校通过xx市信息公开系统、校园网、简报、报刊、广播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