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洛阳银行出纳制度及操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洛阳银行出纳业务规范管理,提高现金出纳工作质量,切实保障现金安全,结合我行出纳业务总分行管理模式的确立,根据《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7号)、《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4号)、《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银发[2003]226号)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洛阳银行出纳业务是指现金、有价单证等物品的收付、兑换、整点、调运、保管等业务活动及其管理。第三条总行运营管理部门是分行出纳业务的主管部门;分行运营主管部门是分行直属行出纳业务的主管部门;分行运营主管部门指运营管理部门或负责运营管理的财务部门。各分行结算中心是本行现金库房的管理部门。各分行应设立专用库房,用于保管分行的现金、有价证券单证及重要物品等。基层网点负责本机构现金、有价单证等的收付、兑换、整点等。新开立的分行因条件所限无法设立专用库房的,可不设立现金库房,但分行的现金应托管在当地的其他金融机构。。第四条分行现金库房内的实物调运及保管由专职金库管理员负责,账务核算由分行结算中心出纳部门承担;基层网点柜面现金、有价单证等的收付、兑换、整点等工作,2由支行的现金库管员办理。第五条现金出纳业务的工作任务具体包括:(一)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调剂本行各种票币的比例,做好现金供应和回笼工作。(二)办理现金的收付、整点、票币兑换、挑剔残损币,重要物品寄库保管等。(三)严格现金库房管理,确保现金、有价单证、寄库重要物品等库款实物的安全。(四)宣传爱护人民币,做好反假防假工作。加强票样管理。(五)配合资金管理部门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管理,提高现金周转率,提高经营效益。(六)加强柜面监督,及时分析汇总可疑现金交易信息,揭露洗钱等违法活动。第六条办理出纳业务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所有现金业务均需在监控有效范围内进行。(二)坚持早、中、晚“三碰库”制度,即早上工作前碰库、午间闲时碰库、营业终了时碰库;做到日清日结、账款、账实相符;严禁挪用库款。(三)收入现金,先收款后记账。付出现金,须先记账后付款。凡收入的现金,必须进行复点整理,未经复点不得对外支付或缴入人民银行发行库。付出的现金,票面应达到人民银行规定的流通标准。(四)坚持查库制度和循环查库制度,确保账实相符。(五)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库房(钱箱)钥匙及其他重要物品必须严格、规范办理交接手续。(六)严格执行大额现金审批、报备制度。非营业时间不准办理现钞出库。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洛阳银行各分行及所有分支机3构,在洛阳银行洛阳分行未设立之前,洛阳分行的运营管理职能由总行运营管理部门代为行使。第二章现金的收付、兑换与整点第八条出纳柜员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等,必须在业务权限范围内操作。第九条客户缴存现金,出纳柜员应认真审核其缴款凭证上各项要素是否填写清晰、齐全,大小写金额是否正确、相符,发现不正确或不符应要求缴款人重新填写缴款凭证。出纳柜员不得代缴款人填写或更改缴款凭证。第十条出纳柜员应当面清点缴款人缴存的现金,清点时应做到笔笔清,一笔现金未清点完毕前,不得与现金款箱内的票币进行调换。清点现金,要核对收入现金的总数与缴款单(或存款凭条)填写的金额是否一致,即先清点大数(整把),后清点细数(零张)。对于5万元(含)以上的取款和20万元(含)以上的存款需换人卡把复点。收款结束在缴款凭证上打印信息,柜员应核实打印信息的一致性。核对无误后,在核心系统做入账处理。缴款凭证上未打印信息的,缴款凭证回单联不得退回缴款人。第十一条清点现金时,如发现长款应退回缴款人或由缴款人重新填写正确缴款单。发现短款应要求缴款人当场补齐或重新填写正确缴款单办理缴款业务。出纳柜员发现缴款人的长短款后,应及时记载“《错款登记簿》(见附件6),由客户当场签字确认。第十二条清点现金时,如发现假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2名持有“反假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