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理学类研究生学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求是创新精神,营造严谨踏实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国家法律,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浙江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等精神,结合浙江大学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浙江大学理学类研究生学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具有浙江大学理学类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和已经取得学位人员在校期间的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对研究生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研究生申诉权的保障原则
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第四条浙江大学研究生在进行学术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1.坚持诚实守信,注重学术创新,倡导团队协作
2.尊重他人研究成果,不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3.不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
4.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及实验操作规程
5.合作成果中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做到不一稿多投
6.不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7.在浙江大学学习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归属浙江大学
8.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
9.在报考、报奖时确保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10、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11、遵守人文学科、社科学科、理学学科、工学学科、农学学科、医学学科制定的学术规范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