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浙政发〔2008〕2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省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省级各有关单位的预算组成
第三条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综合实力,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试行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国有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要以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投入为重点,兼顾一般项目支出
(三)相对独立、相互衔接
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四)分级编制、分步实施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根据条件分步实施
(五)统一上交、量入为出
国有资本收益实行统一上交财政,以收入总量确定支出规模,不留赤字,结余转入下年使用
第五条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财政年度编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省财政厅为实施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制(修)订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负责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核算,编制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报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
第七条省国资委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