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领取出生证明规定深圳领取出生证明根据深圳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我院对您将领榷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事项进行告知:1、领取时间:提交的《深圳市首次签发登记表》及相关证件材料,并经审核齐全有效15天后,深圳领取出生证明
每天8:00-11:30,14:00-17:30
2、领取地点:本院1楼儿保科分诊台
3、领证人:必须是新生儿母亲本人或获得其书面授权委托的人
4、领证时须出示的证件:4
1领证人是新生儿母亲的,须出示其身份证原件
2领证人是新生儿母亲书面授权委托的人,须出示新生儿母亲的身份证原件和领证人的身份证原件,并核对授权委托书
5、其他事项:参照《深圳市领发告知书》相关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本市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时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四条《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应遵循属地管理、客观真实、规范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出生医学证明》应由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签发机构)依法出具
《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即产生法律效力
非因法定事由,《出生医学证明》及其记载的内容不予更换或变更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生的新生儿,依照本办法取得由卫生部统一印制、签发机构依法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但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不予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其户籍登记,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出生医学证明》免费办理
签发机构不得私自收费或变相收费
第八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