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深圳市龙岗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规范委托管理行为,强化水库管理失职行为责任追究,根据水利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深圳市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市龙岗区国有水务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龙岗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总库容在万立方米以上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区政府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为辖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第一行政责任人
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我区小型水库从事相关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维护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区有关主管部门、各街道办、水库业主以及受委托的水库管理单位是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主要部门
第六条区环保水务局是全区小型水库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区域内小型水库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行业指导及行政监督,并具体负责区管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工作
2/14第七条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除市管或区管水库以外其他国有水库的安全管理,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辖区内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土地监管,对辖区内其他产权的水库进行协调与监督管理
第八条市、区水务部门委托管理的相关单位是水库安全管理的协管单位,协助参与水库安全管理,协管人员的工资及业务培训由受委托单位负责,协管人员纳入各街道水务部门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其他单位或个人依法投资兴建或管理的小型水库,水库的安全管理由水库业主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自行负责,同时需无条件服从上级水务部门及街道办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经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列入市政公园规划建设的国有水库,由各街道水务部门与公园建设及管理单位签订三方协议书,明确从水库纳入公园红线之日起,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