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0/29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滨州市城市规划的编制与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规划编制与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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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滨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各县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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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在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的要求,尚未制定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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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本规定由滨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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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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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的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九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1《各建设用地适建项目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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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项目范围表序号用地类别建设项目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仓库用地市政公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