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滨州市城市规划的编制与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规划编制与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滨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各县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在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的要求,尚未制定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由滨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8大类、35中类、42小类
第七条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2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八大类
第八条城市建设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第九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对于混合类型的用地性质等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用地,应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等具体情况,具体确定
凡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的,须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建筑基地控制指标第十一条在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