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货公司专柜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出租方: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联系电话: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联系电话:为繁荣市场,促进消费,加快商品流通,提高经济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招商管理,共同开拓市场,经友好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承租位置及面积甲方同意将位于,由甲方完全拥有房产使用权及经营权的南方百货第层号铺位及其设施出租给乙方经营本合同约定的业种,乙方承租面积(含公摊面积)为平方米(该铺位位置参见本合同附件A平面图所示的指定部分,该示意图仅做识别用途)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甲乙双方不论何种原因对上述承租面积发生异议,双方同意以政府房管部门确定的承租面积为准
第二条:承租期1、承租期自双方正式交接铺位并签署《铺位交付表》之日起计算,共计为个月
若乙方超过甲方通知期限未能接收铺位,承租期将自该通知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2、,若乙方希望在承租期届满后继续承租,乙方应在承租期届满三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双方就承租条件重新洽商后,另行订立书面合同予以续展
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3、若在承租期届满三个月前,甲方未收到乙方希望继续承租的书面通知,甲方可以进行重新招租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将铺位向未来的承租人介绍、展示,或对铺位进行必要和合理的维修等(但不防碍乙方正常经营),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三条:承租费及其他费用1、承租费及缴纳的时间乙方同意在承租期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每月承租费为人民币元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每月承租费为人民币元
承租费应按期足额缴纳,每个月为一期,在本合同第七条约定日期前,乙方须足额向甲方缴纳首期承租费,以后每期承租费须于当期首日或之前足额向甲方缴纳
2、代收代支费用1)乙方同意在承租期内,每月按独立安装的计量表或甲方出示的票据向甲方缴纳乙方实际使用水、电、燃气、电话、闭路电视系统等发生的甲方代收代支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