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孵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产业化孵化项目成果(以下简称项目成果)的验收工作,根据公司《产业化项目孵化管理规范》和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公司产业化孵化计划并组织实施的项目,在重要节点或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验收
验收工作主要针对专项合同文本中有关技术经济指标进行评价和验收,内容如下:(一)专项合同执行情况及主要技术成果;(二)研发(先导、示范、小试、中试)进展及效果;(三)研发成果的创新程度、应用情况及前景评价;(四)研发经费决算及使用情况;(五)研发项目设置和组织管理综合评价等
第三条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真实反映项目的完成情况,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
第二章验收组织管理第四条产业化推进部产业孵化投资中心作为公司产业化项目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组织、管理和监督全公司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五条公司产业化孵化项目验收,由产业化推进部产业孵化投资中心组织或委托项目其它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项目验收时应组建验收委员会,由产业化推进部产业孵化投资中心组织专家,或由项目承担单位推荐经产业化推进部产业孵化投资中心确认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人,一般包含熟悉验收项目的科技、经济和管理专家组成
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第七条项目验收方式采用会议验收或现场验收(如需)
阶段性验收由产业化推进部产业孵化投资中心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验收方式
第八条计划项目验收工作一般应在合同任务完成的个月内进行
需要成果鉴定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研发成果进行客观评价的,可与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同时进行第九条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计划任务,逾期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产业化推进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