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福建省(不含厦门,下同保险市场正常秩序,规范机动车辆保险经营行为,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督促保险公司从以价格和手续费为主的低层次竞争向以服务、管理、内控为主的综合实力竞争转变,充分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车险业务又好又快发展,经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简称“各财产保险公司”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一经签订,各签约财产保险公司(包括所属所有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承保管理第三条各财产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经中国保监会审批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以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2008版实务
若有变更,以变更后为准
第四条各财产保险公司承保时(包括电话销售业务,下同必须核对《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新车依据《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并严格按照《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登记的车辆信息承保
以下不同类别车辆按以下规定承保:(一行驶证车主为个人的车辆1、《机动车行驶证》上车主为个人(含与单位名称并列的情形,下同的车辆,必须使用对应个人车辆的费率,严禁套用单位车辆的费率(不含投保人、被保险人、付款人均为政府行政机关的情况
个人车辆承保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团体投保车辆保费调整系数
2、《机动车行驶证》上车主为个人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新车(含营业用车最大优惠幅度为18
其中,同时使用“多险种同时投保”、“平均年行驶里程”系数,优惠幅度达14
5%;若投保车辆约定行驶区域,各财产保险公司必须明确向客户说明条款中规定“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且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不负责由此增加的免赔率”,经投保人签字确认,并在保单正本特别约定中注明后,可使用“约定行驶区域”优惠系数
(二行驶证车主为单位的车辆各财产保险公司承保时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