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企业财产保险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8”70号文件精神,规范泉州市企业财产保险市场秩序,保障保险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财产保险市场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经各财险公司协商一致,共同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对泉州市所有经营企业财产保险业务的会员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均有约束效力
第三条所有签约公司承诺,自觉接受协会组织的业务检查和举报件核查
如果违反本公约规定,自愿按本公约的约定作违约处理
第二章企业财产保险业务经营约定第四条各财险公司必须执行其总公司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同意的主险和附加(扩展)险标准条款
不得在保单特别约定栏或另行附加(扩展)条款
共保业务以主承保人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为准
第五条各财险公司在承保企业财产保险业务时,应严格遵守本公约附件的费率表中所列的工业类、仓储类、普通类各对应的不同号次、不同建筑结构、不同费率和费率说明进行承保
但下列业务不在本公约约定之列:(一)符合中国保监会统括保单规定的业务且项目总部在省外的;(二)各财险公司的省分公司签约的统括保单业务
第六条各财险公司在本公约签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向各自省、总公司报备
第七条各签约公司在经营企业财产保险业务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
如有违反,视为本公约的违约行为
(一)擅自变更保险条款、任意扩展保险责任、免费赠送应收取保费的附加险或其他险种、取消或减少免赔额(率);(二)以坐扣保费、撕单埋单、阴阳单证、账外账等方式截留保费变相支付手续费或降低费率;(三)以调整保额或费率等为由进行非正常批单退费,变相支付手续费或降低费率;(四)以非正常赔款形式进行退费,变相支付手续费或降低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