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收益权质押合同甲方(质权人):,身份证号码:地址:
乙方(出质人):鉴于:1、乙方于2016年4月1日与《租赁合同》承租位于共九层的商业大楼
2、甲乙双方于2016年8月日签订《借款合同》,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本金总额为人民币万元的借款
3、乙方同意将上述第1款九层商业大楼第一层中全部商铺、档位、柜台、摊位的租金收益权质押给甲方,作为乙方向甲方偿还被担保债务的担保
现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和释义
1、在本合同,除另有定义外,下列名词的定义如下:借款合同:甲乙双方于2016年8月日签订《借款合同》;被担保债务:指根据借款合同,乙方应向甲方偿还的任何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手续费、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用、律师费、调查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以及为实现本合同项下之质押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租赁合同:指乙方作为合同一方就上述九层商业大楼第一层中全部商铺、档位、柜台、摊位与相关相对方所签订所有租赁合同(包括签订本合同时尚未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及对租赁合同的任何变更;租金收益权:指乙方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对承租人享有的收取租金及租赁押金的权益;2、作为合同一方就上述九层商业大楼第一层中全部商铺、档位、柜台、摊位与相关相对方签订租赁合同的主体,本合同所有条款均对签订租赁合同的主体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租金收益权质押
1、作为乙方对被担保债务的担保,乙方将所有租金收益权,包括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前所享有的租金收益权和将来可以享有的租金收益权,质押予甲方
2、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借款合同,借款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三条、本合同担保的担保期间为4年,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
如因乙方违约致使甲方提前要求乙方归还本息的,保证期间自甲方提前要求乙方归还本息之日起计算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