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抵押权一、抵押权的概念与特性(一)抵押权的概念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债权人就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是抵押权人;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是抵押人;第三人提供抵押财产的则被称之为物上保证人
抵押权具有如下特征:1、不移转担保物的占有这是抵押权和其他担保物权相比具有的最典型特征
也使得抵押权具有“担保之王”的称号
2、原则上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是对于一些特别的抵押权,例如车辆、飞机、轮船等准不动产抵押,法律规定登记只是对抗要件
3、担保物的范围具有广泛性在抵押权的发展初期,抵押物只能是不动产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动产、权利(主要是他物权)以及它们的集合都可以成为抵押权的客体,这符合抵押权的发展趋势
4、就抵押物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二)抵押权的特性(与其他担保物权相同)1、从属性抵押权的发生、移转及消灭,均应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
①发生上的从属性
抵押权的成立,应以其所担保的债权存在为前提
如债权不存在,则即便抵押合同已订立甚至已进行抵押登记,抵押权同样无从设立
②移转上的从属性
《物权法》第192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
”③消灭上的从属性
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而消灭的,抵押权亦发生消灭
2、不可分性是指被担保的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前,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①就抵押物而言,如抵押物被分割,则抵押权并不因此而受影响,抵押权人仍然可以就分割后各抵押物之全部行使抵押权
例如,甲、乙因共同继承关系而共有平房4间,二者因向丙举债而在共有房屋之上为丙设立抵押权,而后甲、乙二人分割共有房屋,各得其中的两间,此时,丙仍可就全部4间房屋行使抵押权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