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加处罚款的理论与实务分析文章标题: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加处罚款的理论与实务分析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加处罚款的理论与实务探析[内容摘要]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非诉行政案件时,通常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与加处罚款一并申请
加处罚款是执行罚的一种,而不是一种独立的处罚决定
加处罚款与原处罚内容不可分割,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处罚合法性时应当对该部分内容一并审查并作出裁定
[关键词]: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加处罚款立法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非诉行政案件时往往根据该条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与加处罚款一并申请
但是,由于缺乏一定的理论支持,司法实践中各地人民法院对加处罚款的处理方式也各有不同
本文试结合理论与实务,就人民法院执行加处罚款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并对加处罚款的立法完善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早日改变加处罚款在执行中的尴尬现状
一、加处罚款的理论争议加处罚款的性质、执行主体和执行方式,一直以来是理论界争议的焦点
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1、“新处罚决定说”
该观点认为,加处罚款是针对行政相对人新的违法行为,即拒不缴纳罚款的行为作出的新的处罚决定,与原处罚决定是相互联系又互相独立的
因此,行政机关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应分别申请,法院也应分别裁决和执行
2、“单独执行说”
论者主张加处罚款的“罚款”属于执第1页共6页行罚的罚款而非行政处罚种类中的“罚款”,行政机关作出加处罚款的,应当制作《加处罚款决定》,对加处罚款的比例作明确的规定,并送达当事人执行
①3、“决定书内容说”
持该观点的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