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天然气与居民同价的的报告“同命不同价”的思考在xx镇人民调解工作室平时的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工伤、医疗事故的赔偿纠纷
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条件下主持调解,但是其中调解人员会不可避免的遇到一个问题——同命不同价
因为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的不同,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间的差异也很大,在200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这条规定常被视为“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根源
而户籍成为判断是否城镇或农村居民的主要证据
目前的侵权类案件中,工伤事故、医疗事故案件,尤其是交通事故案件占到很大比例,其中不少涉及到死亡赔偿问题
其中,“同命不同价”一直是公众极为关心的话题
目前,中国死亡赔偿标准一直是“各自为阵”
同样的案件,省区市之间实施的标准可能不一样;省区市和所辖各地的标准可能也不一样;同一省区市内的各个地方标准也不一样
同样是生命,但获得的赔偿额相差甚远,确实很不公平,这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对于“同命不同价'现象,在现在看来,已经过时,存在很多弊端,有更多的不合理性
无论是从生命的价值,或是从家属和当事人受损害的程度上来看,其危害都是一样的,应该给予“同命同价”,但是由于以前的标准不统一,结果出现在同一事故中,都是造成了死亡的严重后果,但是赔偿的标准大不一样,赔偿的结果大相径庭
这种人为地将生命分成等级的做法,伤害了一些人的感情,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
人生而平等,生命无贵贱之分
目前,这种异常现象,在社会上引起了公众颇高的反对声,许多民众认为“同命不同价”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死亡赔偿金与其说是对死亡的“赔偿”,不如说是对生命的敬畏
这样的“赔偿”,从物质经济上可以第1页共2页并不丰厚,但在情感上绝不能被人为地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