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退税超期被拒:论多缴税款的发现之争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XX)云中法行终字第14号案情回顾:(20XX)粤高法民一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证实,1996年4月12日,XX县区置业房地产建筑工程公司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范某荣为其公司签订经济合同代理人,权限为承建罗定发电厂土石方、道路、围墙工程。后经XX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文书确认,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为范某荣和案外人卢某芳、段某国。该工程中,已完成的土石方工程的工程款为8336509.65元,挡土墙工程款为844765.86元,工程款合计共9181275.51元。20XX年5月22日,范某荣称案外人段某国所获取的工程款9550000元涉嫌偷税已被依法征收税款,段某国缴纳的计税金额已大于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工程款的总额,则范某荣另外按10989103.03元的工程款缴纳的601299元的税款(其中包括科技教育治安基金18877.12元)应属于超过应纳税款的部分,范某荣遂向XX县区地方税务局申请退还税款601299元。20XX年7月1日,XX县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罗地税函(20XX)13号《XX县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范桌荣申请退还多交税款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以范某荣退税的申请日20XX年5月22日距离税款的结算缴纳日2004年2月12日已经超过法定的三年期间为由,不予退税。范某荣不服,向XX市地方税务局申请复议,XX市地方税务局于20XX年9月2日作出云地税行复(20XX)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XX县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不予退税的决定,对于科技教育治安基金18877.12元,XX市税务局告知范某荣可依法向该基金的征收机关提出退还申请。范某荣不服,提起诉讼。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范某荣申第1页共4页请退还多缴税款应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本案中,范某荣所申请退还的税款已于2004年2月12日结算缴纳税款,其本应于2007年2月12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退还税款的申请,但范某荣是于20XX年5月22日才提出申请,已超过法定的三年期限,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对于申请退税期限并没有中止、中断的相关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范某荣的主张。范某荣不服原审判决,向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争议焦点:XX县区地方税务局以超过三年期限作出不予退税决定是否合法。法院观点:XX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上诉法律规定了退还多缴纳税款的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税务机关发现的,应当立即退还;另一种情形是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上诉人范某荣结算缴纳601299.58元税款(其中包括科技教育治安基金18877.12元)的最后时间为2004年2月12日,如范某荣认为其多缴纳税款,应从2004年2月12日起三年内向XX县区地方税务局提出退还税款申请。但范某荣超过三年期限于20XX年5月22日才提出申请,不符合申请退还税款的法定条件。因此,XX县区地方税务局认定范某荣申请退税超过法定期限的事实清楚,其作出罗地税函(20XX)13号《XX县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范某荣申请退还多交税款问题的复函》,不予办理退税,依法有据。XX县区地方税务局上诉请求维持其作出的罗地税函(20XX)13号《XX县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范某荣申请退还多交税款问题的复函》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范某荣认为即使其提出退税的申请超过了三年,XX县区地方税务局也应返还多征收的税款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范某荣认为其向XX县区地方税务局提交XX省高级人第2页共4页民法院的(20XX)粤高法民一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时,XX县区地方税务局就发现了范某荣多缴纳税款,XX县区地方税务局应退还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