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充分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xx府发〔20XX〕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一)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坚持“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逐步减少政府对企业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政府不再审批企业投资项目,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依照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公布xx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查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内容,由企业自主决策。对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不得设置前置条件进行变相审批。(二)精减下放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对涉及投资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要求的审批事项一律予以取消,重点清理并取消省政府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投资项目审批事项,严禁市、县行政规范性文件设立行政许可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和前置条件。除跨区市县、跨流域和需市级及以上统筹平衡资源等建设条件的,以及国家和省明确规定由市级及以上政府或市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等管理的项目外,其余项目的审批核准权限一律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区市县负责。贯彻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XX省20XX年本)》规定,除明确规定由市级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外,其他项目核准权限一律下放至区市县。外商投资注册资本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各扩权县(市)。将城第1页共5页市供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等权限内商品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审批权下放至xx区、前锋区。规范前置要件设置,对区市县管理的投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其审批所需的前置要件均同步下放区市县管理,区市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不得自行设定前置条件或提高审批机关层级。抓好国务院、省政府下放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的承接落实,各区市县、市级有关部门要主动与省级部门衔接,确保无缝对接;下放至区市县的审批事项,市级部门要加强指导,规范办理。(三)改进和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方式。全面清理前置要件设置,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投资项目审批前置条件,原则上一律取消,理顺和解决前置条件相互交叉、互为前置的问题。严格实施核准事项公示制,一次性告知申请条件和办理程序,全面公开受理情况和办理结果。积极开展并联评价、联合审查、网上核准、联合验收等,不断提高核准效率。发改、规划、国土、环保等前置要件审批部门要精简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优化服务水平。从项目规划开始,坚持“能并则并、能减则减,同步审批、提高效能”的原则,对原审批程序、审批方式进行科学优化:合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环节;合并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环节;对技术相对简单、不涉及公众安全的项目,各职能部门分别直接办理相关手续,涉及的前置条件的附件资料后补存档;各职能部门受理重大项目审批事项时,对于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的,在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先予受理;对于重大项目基本符合审批条件的,且与公共利益或他人重大利益无利害冲突的,在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先予审批通过。二、不断扩大投资领域,充分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一)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打破垄断,鼓励竞争,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给予民间资本、外资等社会资本平等的地位。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国有资本投资项目,鼓励非国有资本利用参股、收购、兼并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允许国有资本利用参股的形式,投入以民间投资为主的公用事业等项目,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